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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委农工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兽药经营许可、动物诊疗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农药广告审查的行政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权部分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责。
    (四)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标准、检测及质量控制的职责;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和农业产业政策;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负责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制定全市“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实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负责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牵头组织全市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转基因管理和农业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及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管理和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归口管理中等农业教育、农业成人教育、农民职业教育和农牧渔业科研工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七)承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和绿色食品的开发、认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农业名牌战略。
    (八)负责全市动植物内检(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的行业管理和国有良(原)种场的管理;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和指导灾后生产恢复的责任。
    (十)负责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论证管理。
    (十一)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略]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
    (三)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由市外经贸委承担;市农委支持配合市外经贸委发展蚕丝绸产业。
    (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管理职责由市中小企业局(市乡镇企业局)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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