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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
发布时间:2014-10-29 12:01:00    作者:    来源:    点击:18451

肥料登记申请表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  肥料登记产品备案申请表

 肥料登记产品标签样式要求   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续展申请表

肥料登记申请书

项目名称: 肥料登记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所需资料:
1、 正式登记(产品执行标准:GB15063-2001、GB21633-2008)
(1) 肥料登记申请书;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 企业营业执照;
(4) 产品检验报告;
(5) 产品标签样式;
(6) 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资料。
2、 临时登记(产品执行标准:GB18877-2002、NY525-2002、NY256-2002)
(1) 肥料登记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 产品检验报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检验报告应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产品检验报告应包括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的重金属项目);
(4) 产品标签样式;
(5) 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资料;
(6) 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临时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7) 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申请登记时,还应提交由市农业委员会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3、 备案登记
(1)肥料产品备案申请表书;
(2)申请备案单位的营业执照;
(3)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4、 续展登记(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
(1)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2) 原登记证复印件;
(3) 若有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出现抽查不合格情形的,还需提交产品复核检验报告。
5、 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提出);
①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登记证复印件;
③ 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2)申请变更床土调酸剂产品适用范围或限用范围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提出);
①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证复印件;
③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或土壤适用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④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样式。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法规处审核、委领导批准
办理时限:肥料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备案登记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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