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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进出口审批及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发布时间:2014-08-29 11:59:00    作者:    来源:    点击:2106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一)天然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采集
项目名称:天然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采集
法律依据:
1、《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九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所需资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生态处审核、委领导批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二)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核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核
法律依据: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十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所需资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生态处审核、委领导同意后报农业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三)天然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项目名称:天然种质资源和农业野生植物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法律依据:《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
所需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出售、收购的目的、种类、数量、地点、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各复印2份);
3、经营单位(公司或个人)情况说明,包括:办公地点、实施地点、固定资产状况、其他经营项目、联系电话、人员数量等;
4、《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生态处审核、委领导批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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