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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及外国人考察、采集、拍摄、录像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发布时间:2015-03-03 11:46:00    作者:    来源:    点击:96206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年度审验申请表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年度审验申请表

(一)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
项目名称:捕捉审核或审批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
所需资料:
(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2、申请人的确无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3、捕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恰当的;4、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的。)
1、《申请表》;
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初审、委领导审核、农业部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审核、委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 20个工作日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渝价〔2001〕18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项目名称:驯养繁殖审核或审批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资金保证证明;
3、物种来源证明(引种协议或捕捉许可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或代码复印件(凡属验证的:需提供《年审申请表》、本年度生产情况和《驯养繁殖证》副本)。
办理程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初审、委领导审核、农业部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实行: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审核、委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审核或审批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物种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
3、申请人身份证或代码复印件;
4、属利用动物表演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凡属验证的:需提供《年审申请表》、本年度经营利用情况和《经营利用证》副本)。
办理程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初审、委领导审核、农业部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利用特许实行: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审核、委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渝价〔2001〕18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项目名称:运输审批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
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物种来源证明;
3、装运条件说明;
4、申请人、托运人身份证或代码复印件;
5、有关批件或特许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项目名称:进出口审核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
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的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是合法取得;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2、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须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破坏作用;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5、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非贸易型进出口活动无需提供)
6、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初核、委领导审核、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
项目名称: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审核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五条
申请条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会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不利影响或破坏作用。
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目的、路线、时间、内容等事项);
2、申请人身份或代码证明;
3、有关文件或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初核、委领导审核、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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