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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08:53:39    作者: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2314

渝农发〔2017〕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农机生产及经销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产销企业的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书面承诺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销售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二、进一步规范违规经营行为分类处罚

(一)违规经营行为分

1.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2.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更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非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3.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且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二)违规经营行为处罚

1.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2.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3.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3.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4.不同的处理措施可独立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经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违规行为查处程序

根据农办财〔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农机购置违规行为查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受理。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受理。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核实。初步核实是按照有关规定,在立案前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受理案件进行初步了解、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了解核实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为立案提供依据;核实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和举报产品技术参数(主要查看“农机鉴定和实验报告”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与推广鉴定证书一致,以及在我市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归档情况等);查询农机补贴系统销售报补情况(主要查询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各地销售报补数量、补贴额度和发票价格等情况)。根据核实情况,撰写《初步核查报告》。

(三)立案。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如无需立案的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如需立案的,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可多组同时进行调查,但每组不少于2人)。启动调查程序期间,如需对违规产品或企业所有产品进行暂停处理的,须在《初步核查报告》上明确,报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调查。具体内容有入户核查(重点抽查)。核实购机真实性、购机价格、使用情况以及购机者信息等方面内容,准确填写《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被核查人核实填写内容无误后签名;深入农机市场,询问经销商(含补贴机具经销商和非补贴机具经销商)进(出)货价格、产品质量、“三包”情况等,并认真填写《询问笔录》,被询问经销商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约谈或电话咨询涉事生产企业(本市约谈,市外电话咨询),要求其提供产品资料、出厂价格、与指定经销企业的协议等,做好《约谈记录》(或《电话询问笔录》);咨询相邻省市(区县)的同类违规产品、企业的相关调查情况及补贴额度。各调查组调查取证完成后,统一汇总意见,为拟定调查报告作准备。

(五)报告。根据初步核查和调查实际情况,客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四个部分。

(六)审核。向分管领导报告调查相关情况,确定召开行政会议审核《调查报告》。参会人员包括农机化主管领导、对应处(科)室、农机推广(总)站、纪检组、审计处和财务处(科)相关人员,共同决议后提交专家会审。

(七)会审。邀请专家(必须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专家数据库备选人员)对违规产品和企业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产品补贴额度、处理等方面,形成最后的处理决定。

(八)决定。根据行政会议和专家会审意见,约谈违规涉事企业,告知对其违规报补事宜的处理决定,并下达《违规处理通知书》,而后撰写《违规情况处理的通知》向全社会发布。

(九)上报。将违规企业或产品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为在更大范围内视情况进一步处理提供依据。区县监管部门要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正式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同时附调查材料复印件(含《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询问笔录》、《约谈记录》、《电话询问笔录》等),以便上级监管部门对其违规事实作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十)存档。根据全程留痕、完结归档和档案管理一事一卷的要求,无论案件大小和内容多少,均要单独立卷归档。要将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及时归档。档案需保存5-10年,期间要维护好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卷材料。建立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作好借阅、归还登记。未立案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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