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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3 15:37:00    作者: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3274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保护长江流域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禁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天然水域禁渔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市自1984年实施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以来,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渔业牵头、全民参与”的良好禁渔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受非法捕捞、水域污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禁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

从2017年开始,全市执行新的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新的禁渔期制度规定,认真谋划禁渔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禁渔期“渔船入港、渔网入库、渔民上岸”的禁渔工作目标,共同保护好长江流域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助推我市绿色发展。

三、细化落实禁渔管理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渔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禁渔管理工作责任制,组织协调渔政、公安、环保、水利(水务)、工商等部门,邀请法院、检察院参与,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做到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切实关注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积极解决困难渔民的生计问题,引导渔民转产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建立完善工作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禁渔措施不到位、禁渔效果不好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要予以批评问责,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追责。认真组织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坚持管养结合,扎实做好鱼类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制定放流方案,不断扩大放流规模。

(二)强化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抓总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渔政部门负责禁渔管理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要深入分析研判辖区禁渔管理工作形势,找准工作着力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渔管理工作方案,落实禁渔管理工作责任,确保禁渔期制度有效执行。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渔政执法检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强化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禁渔期挖沙采石、违法销售野生江河鱼等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对涉渔刑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长效机制。依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因地制宜探索渔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护渔组织、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协勤协管、委托乡镇监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在禁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禁渔管理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禁渔期间治安秩序,加大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野生鱼、养殖鱼冒充野生鱼,以及制造、销售非法渔具等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在禁渔期非法挖沙采石的行为。海事、港航等部门要配合渔政部门,加强禁渔期船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禁渔管理工作经费,监督用好燃油补贴资金。就业部门负责落实禁渔期间渔民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政策的生活困难渔民落实临时救助、低保等政策。环保部门要严格涉水工程环评审批,水下施工作业要避开禁渔期,减轻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四、积极营造禁渔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禁渔管理工作宣传引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禁渔管理工作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在禁渔期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渔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针对捕捞渔民、涉渔餐饮行业等重点群体做好宣传、告知和疏导解释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禁渔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习俗,努力营造全面禁渔的浓厚氛围。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渔业举报热线、公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投诉的各类问题。

(二)积极解决禁渔期困难渔民生计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渔民生产生活状况台账,用好用活国家燃油补贴调整、产业扶持、就业培训等政策,通过举办转产转业招聘会、发展特色种养殖、参与禁渔期巡护等活动,多渠道增加渔民经济收入。财政、民政、渔政、就业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用好社会救助、就业帮扶等政策,妥善解决禁渔期困难渔民的生计问题,对特殊困难渔民群体,制定针对性强的帮扶救济措施,落实帮扶责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区县(自治县)要分析研判在禁渔期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渔船安全事故的高风险区域和群体,建立和完善高风险区域和群体数据库,制定应急预案,以乡镇为单元落实监控责任。针对可能发生上访、集访的高风险区域和群体,特别是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及时组织人员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高风险区域,要结合汛情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明确专人看护值守,必要时提前组织转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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