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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9 14:45:36    作者: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14512

渝府办发〔2016〕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重庆水运快速发展,船舶呈大型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在冬春季节,大风、浓雾等极端恶劣天气呈多发态势,给船舶航行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为深刻吸取永川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海事机构的努力下,近年来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水上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依然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各港航企业、属地政府以及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三位一体”要求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主客观原因,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出整改期限,分类进行重点督办;要突出抓好船舶、船员、港口、航道及气象水文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不适航的船舶不投用、不适任的船员不上岗、恶劣的天气不出航”。在具体工作层面,按照“十字工作法”,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停”:强化执法检查,确保不合格船舶停航整顿、不合格企业停业整改。

“查”: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间断。

“关”:依法关闭水路运输“僵尸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当地政府要妥善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工作。

“督”: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要组织有关区县(自治县)深入基层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报”: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每10日将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每月专报市政府。

“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运输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问题整改。

“评”:市交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全市水上安全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每个月对各区县(自治县)水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排序。

“示”: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倒逼企业整改。

“奖”: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要会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违法违规水上运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船员监督水上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海事、港航管理机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派驻安全监察员试点,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二、强化基础能力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水上运输企业在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

“人防”: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船员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技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物防”:市通信管理局要会同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等部门尽快摸清航道通讯信号薄弱地段情况,督促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市政府应急办要督促各水上运输企业加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配备,切实做到应配尽配。

“技防”: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加强水上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船舶动态数据存储管理系统。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海事机构要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海事机构要明确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既要避免职责交叉、重复检查,又要严格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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